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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环境污染物排放最新标准10月1日实施
来源:未知编辑:未知
  • 政策类型

  • 发文单位

    未知

  • 颁发时间

    2022-09-15

  • 文件号

    未知

  • 关键字

1987年首次发布,历经1999年、2013年两次修订,《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最新版将于10月1日实施。

原《标准》部分内容不能满足全省生态环境保护需要

随着环保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相关政策的发布实施,2013版《标准》中的部分内容已逐渐不能满足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

譬如,原《标准》规定的限值相对宽松,与现阶段污染防治技术不匹配;2013年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标准管理相关政策和多项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需要对部分内容做出相应调整。

与9年前的2013版《标准》相比,此次第三次修订,主要是在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标准分级、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和污染排放控制要求等方面进行了更改调整,同时增加更新了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部分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的分析方法和实施与监督等三方面内容。

据介绍,《标准》修订实施后,将有利于促进高污染及落后生产工艺的淘汰、促使相关企业采用先进的污染治理措施。同时通过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可减少资源损耗,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排放。

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2013版《标准》适用范围为贵州省辖区内向环境排放水和大气污染物的一切排污单位,此次修订明确了对于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内的固定污染源,执行国家或本省有关规定。

本次修订删除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中锑及其化合物,同时对污水排放区进行了相对应的规定:禁止排放区和允许排放区。禁止排放区则是在特定区域内禁止新建排污口和直接排入污水,而允许排放区则是必须要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

新《标准》还对甲醇浓度、总铁浓度、氯化物浓度以及总钡浓度的允许排放浓度进行了明确,而未涉及这4种污染物则是执行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即:水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收严1项(总钡),大气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收严3项(硫化氢、砷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

对此,有直接排放限值和间接排放限值,其中甲醇浓度排放限值分别为3mg/L和15mg/L,总铁浓度排放限值分别为1mg/L和6mg/L。对于废水处理来说,要降低这些污染物的浓度是需要采用相应的废水处理工艺。

此外,根据《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945.2)和《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945.1)要求,新《标准》补充完善标准中水和大气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更新完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的监测分析方法,同时增加了实施与监督内容,明确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